
事故回顾:驾驶货车碰撞限高架,电动车驾驶人被砸身亡依据王先生的陈述以及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显示,2025年3月,王某波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当车辆行驶至龙门县永汉镇永麻公路进河堤路东186米路段时,与道路限高架发生碰撞。碰撞致使限高架掉落,恰好砸中正在骑乘电动车路过的李女士(化姓)。李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然而最终仍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之后牛管家,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复核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明确指出牛管家,司机王某波存在两项过错情形:其一牛管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二牛管家,未能充分留意路面状况。鉴于此,王某波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与此同时,认定书亦表明,龙门县永汉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路段限高架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存在“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建设配套设施(限高架),且未根据交通需求及时作出调整”的问题,故而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基于上述责任认定结果,龙门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波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家属质疑:限高架涉嫌违规且不合标,镇政府管理缺失是主因对于该判决结果,王先生及其父亲王某波均表示不予认可。王先生向记者提出了几点质疑。他指出:“首先,被撞的限高架系镇政府违规设置。此路口所修建的限高架既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也未获得合法的审批手续。”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载明,事发路段属于县道X229线的组成部分,日常维护工作由永汉镇政府承担。永汉镇政府在该路段设置限高架,“未向龙门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违规设置”。王先生还表示:“其次,该限高架的高度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若限高架按照国家标准修建,其高度应为4.5米。当时我父亲驾驶的是空车,并未装载货物,即便限高架未履行相关手续,也不至于引发这起悲剧。”
记者于交通运输部查询得知,《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三、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米。事发路段属X229县道,为三、四级公路范畴。然而,该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均显示,事故点的限高架实际高度不低于3.2米,未达4.5米的法定标准。王先生向记者表示,除限高架违规设立且不符合标准外,作为管理方的镇政府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他向永汉交警中队了解到,在其父亲发生事故前,该限高架于2024年9月和2025年2月分别发生过两次货车与限高杆碰撞事故。王先生认为,在已出现类似险情甚至事故的情况下,永汉镇政府仍未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限高架进行有效处理或调整,这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他称:“限高架违规设置且不符合标准,加之明知存在隐患却未整改,因此我们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律师:政府在民事赔偿和行政追责层面或担责针对该案中永汉镇政府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宇芬律师。她认为:首先,限高架的设置并非随意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镇政府作为道路管理主体,若要设置限高架等限制通行设施,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在本案中,永汉镇政府既未申请,也未经过审批便设置限高架,此行为属于“违规设置”。与此同时,限高架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次,政府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进行整改,这构成了“重大管理过失”。在本案中,该限高架此前已多次被撞坏,这表明其位置或高度本身就存在问题。政府作为管理者,在已知反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这属于放任危险状态持续存在。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镇政府负“次要责任”,但从行政管理和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其过错程度可能被严重低估。最后,司机王某波确实存在车辆机件存在隐患、未注意观察等问题,这些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原因。然而,政府的违规设卡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倘若没有这个不符合标准、未经审批的限高架,事故或许不会发生。因此,在民事赔偿和行政追责层面,镇政府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责任,其中包括可能的国家赔偿。2026年1月6日,记者致电永汉镇政府,询问关于限高架设置及管理的相关问题,工作人员以“需向上级宣传部门报备”为由,未予回应。目前,王某波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打算委托律师提起上诉。来源 :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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